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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明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 有關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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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

明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

有關事宜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4〕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調整油氣管道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安監總廳〔2014〕5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陸上石油天然氣(城鎮燃氣除外)長輸管道及其輔助儲存設施(包括地下儲氣庫,在港區范圍內的除外,以下簡稱油氣管道)安全監管工作,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依據。根據《通知》要求,油氣管道安全監管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疇,要嚴格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實施監管。

二、監管范圍。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圍的油氣管道范圍為:陸上油氣田長輸管道,以油氣長輸管道首站為起點;海上油氣田輸出的長輸管道,以陸岸終端出站點為起點;進口油氣長輸管道,以進國境首站為起點。

三、監管工作的銜接。對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備案的油氣管道建設項目,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開展安全審查;對于已進入《安全專篇》審查、竣工驗收程序的油氣管道建設項目,仍按照18號令完成該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對于已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油氣管道企業,有效期滿后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對于已提交評審組織單位申請評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油氣管道企業,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石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道儲運實施規范》(AQ2045-2012)和《石油行業管道儲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法》(安監總廳管一〔2013〕16號)進行評審和公告。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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